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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法、理、情”的和谐统一 本案执行的最大特点就是兼顾了“法理、道德、人情”,使三个时常在案件办理中发生冲突的因素,在本案的执行中得到了协调统一。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和保障,因此相较于道德与人情...
(一)首部
(二)基本案情
1.审判情况 2009年3月21日,王某1因交通事故死亡。在为其办理丧事的过程中,张某(王某1之母)委托王某(王某1之弟)购买了上海市滨海古园青松苑15A25墓穴,并将王某1的骨灰从宝兴殡仪馆内领出,寄存于本市滨海古园2室3号位。而此过程未与朱某(王某1之配偶,经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唐某(王某1之继女,经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沟通。为此,朱某、唐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交还王某1的骨灰。 审理中,朱某、唐某提出:尊重王某1母亲张某对墓穴的安排意见,但考虑日后的墓穴管理等问题,墓穴证书应更名为原告朱某和第三人张某;因墓碑姓名刻字错误需要重新刻制,并加刻两原告姓名;双方合力尽快为王某1办理下葬事宜。被告王某和第三人张某表示:可以接受两原告的意见,但要求能将王某1的赔偿款分割问题一并协商解决。两原告不接受赔偿款问题一并解决,认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依法作出判决:(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原告朱某、唐某、第三人张某应共同将王某1骨灰在上海滨海古园青松苑15A25墓穴下葬;(2)现有上海滨海古园青松苑15A25墓穴的墓碑应加刻原告朱某、唐某的姓名,所需费用由两原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3)上海滨海古园青松苑15A25墓穴证书持证人更名为原告朱某和第三人张某。 王某对此判决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于2011年1月21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执行情况 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一直未履行义务,原告朱某、唐某于2011年3月1日向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本案为涉及家事的纠纷,矛盾的形成非一朝一夕,加上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三项具体行为,属于复合性的执行标的,虽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就案执结,但容易引起被执行人在执行中的阻挠以及被执行人在执行后的“自力返工”等破坏执行结果的新纠纷,因此执行难度较大。为调处好本案,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反复研究,决定采取“分别谈话,集中协调”的方式办理本案,一方面先行摸清各家庭成员之间的“疙瘩”,另一方面着力通过兼顾“法、理、情”的思路开展工作。 首先,虹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某进行了谈话,告知其应依法履行判决义务。王某表示其不愿履行判决义务,因为墓穴由其出钱购买,所以不能由他人在其购买的墓穴内办理下葬事宜。经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某反复释法,王某终于表达其内心想法:希望法院能出面协调朱某、唐某返还其购买墓穴的钱款,并帮助他们协调王某1死亡赔偿款606 154元的分割。另外,虹口区人民法院也在与王某的沟通中,了解到其为刑满释放人员,具有一定暴力倾向。 其次,虹口区人民法院又与朱某、唐某进行了接触。朱某、唐某表示王某1的骨灰已在滨海古园放置2年有余,由于墓穴证书持证人为张某,因而母女两人无法为王某1下葬,故希望法院能尽快强制执行本案,使逝者在清明节前能入土为安,不必再与被执行人方进行协商。关于王某1赔偿款的问题,她们表示任由其继续保存在青浦区人民法院,也不愿被被执行人一家分去分毫。 了解双方的情况后,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某1606 154元死亡赔偿款的分割,如果赔偿款得到了妥善分配,本案判决义务的履行也能水到渠成。但赔偿款分割非虹口区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事项,因此也非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为使案结事了,判决权威得到维护,另外死者能够在清明节之前得到妥善安葬。经虹口区人民法院讨论,决定尽量在本案范围内将赔偿款分割问题通过协调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达成一致协议,避免当事人为此问题再行起诉,激化矛盾。另外,调解方案的制订要加强可行性,以防止被执行人王某在达成协议后反悔抵赖。 为此,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再次至法院谈话。从“法”上,虹口区人民法院释明了被执行人遵从判决文书的义务,以及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从“理”上,虹口区人民法院希望我国的传统习俗,即逝者能够及时得到安葬的善良风俗得到倡扬;从“情”上,虹口区人民法院试图唤起双方当事人与逝者的亲情,动员双方能在赔偿款分割上互谦互让,不要斤斤计较,使矛盾一直处于僵态。 经过3个多小时的现场沟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差距逐步被拉近。最终双方依照法定继承原则,达成一致协议:现在青浦区人民法院的赔偿款中王某得39 316元,张某得180 612.66元,朱某、唐某得376 225.32元;王某1入葬的时间定为2011年4月5日;换去现有墓碑,新墓碑上刻朱某、唐某两人名字,费用由王某、张某承担1/3,朱某、唐某承担2/3;墓穴证更名为朱某。 3月10日,双方当事人将墓穴证更换完毕。4月5日,在更换新墓碑后,双方当事人将王某1的骨灰按约下葬。 之后,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函至青浦区人民法院,望共同协调王某1死亡赔偿款分割事宜。在青浦区人民法院的协助下,当事人在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分割王某1死亡赔偿款申请执行立案,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在虹口区人民法院确定的对王某1死亡赔偿款的分割协议,各自领取了相应款项。
(三)解说 1.实现“法、理、情”的和谐统一 本案执行的最大特点就是兼顾了“法理、道德、人情”,使三个时常在案件办理中发生冲突的因素,在本案的执行中得到了协调统一。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和保障,因此相较于道德与人情,具有最高的定分止争效力。故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权威性,当事人都应该遵守与履行。从道德的角度而言,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要求逝者入土为安即在死后能够得到安葬,这既是对逝者一生的一种终结,也是对生者心理的一种告慰,这样的善良风俗应该得到维系。从人情的角度而言,与自己有着血缘关系或者生活多年的亲属逝去,除了节哀顺变以外,更要念及逝者生前的好,为其妥善办理身后事宜,这是人间美好情感的体现,也是人类内心深处应有的良知。虹口区人民法院正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灵活地将“法、理、情”贯穿于本案的释法说服中,使双方当事人理性地权衡利弊,进而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达成了一致协议,并在清明节前履行完毕,不仅告慰了逝者的亡灵,而且使双方当事人在谦让中咽下了集聚多年的“气”,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抓住案后纠纷,顺解案中矛盾 家事纠纷的产生并非一朝一夕,而且涉执行的家事纠纷,需要化解的矛盾也非裁判文书上所列的主文那么清晰。因此,化解家事纠纷需要多看案后矛盾,如果案后矛盾是顺解执行案件的关键,或者与执结案件有着紧密联系,那么就应该从案后矛盾入手,逐步厘清矛盾关系,顺利执结案件。本案的执行就是遵照这样的原则,通过先行化解死亡赔偿款分割问题,而后水到渠成地使判决义务得到了履行。本案执结后,朱某、唐某实现了为王某1下葬的心愿,王某得到了其应得的款项,张某也不再为此家事纷争而无法入睡,双方当事人均对执行结果表示满意。 3.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 在执行案件的办理中,常会遇到与案件矛盾相关,但又不属于本案管辖的事项,此时就需要仔细甄别案外矛盾,如果解决案外矛盾对化解案内矛盾有密切关联,就需要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多走一步,多管一圈。本案的执行中,虹口区人民法院果断抓住主要矛盾,向前一步能动司法,将非本案管辖的死亡赔偿款分割事项,通过说服教育,晓以利弊,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面避免了当事人再为死亡赔偿款分割问题另行起诉,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也为本案矛盾的化解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4.司法示范效果 本案矛盾的化解思路与方法,为行为案件的执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借鉴作用。同时,本案相继被《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等媒体大幅报道,对引导规范社会行为,起到了较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余甬帆)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538 - 5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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