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申请执行王某等其他所有权案
法官解说
1.实现“法、理、情”的和谐统一
本案执行的最大特点就是兼顾了“法理、道德、人情”,使三个时常在案件办理中发生冲突的因素,在本案的执行中得到了协调统一。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和保障,因此相较于道德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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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执行依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4460号。
2.案由:其他所有权。
3.诉讼双方s
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岩,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女,1922年7月3日出生,汉族。
4.执行机关和执行员
执行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员:黄琴英。
5.执结时间: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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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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