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金资润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顾某、胡某案
法官解说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存在争议,对相关法律规定亦有不同的解读。而对该问题的正确把握以及如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破解唯一住房执行困境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就本案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如下分析:
1.关于被执行人仅有...
展开

(一)首部

1.执行依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9)静民(一)民初字第1663号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572号。
2.案由:典当。
3.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上海汇金资润典当有限公司(下称“汇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古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鹏,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军,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顾某,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威海路。
被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威海路。
委托代理人:姜正彪,上海市金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执行机关和执行组织
执行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剑彬;审判员:冯亚新、柴国平。
5.执结时间:2011年12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