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诉翟某、刘某物权确认案 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依据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

北京范伯松律师事务所

北京范伯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574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5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汤苏莉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依据是什么。仅仅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否能够完全、绝对、充分地证明该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人?答案是否定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仅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的证明,起相对证明作用,而非有绝对证明性...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574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杰、臧克兰,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翟某,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谷文、李洋,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秦峰北京范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范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汤苏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万丽丽李晓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