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吕某等所有权确认案 房屋所有权确认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沧浪区府前法律服务所

苏州市沧浪区府前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琴 单位:
1.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批复之间的矛盾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健在时,房产在未办理赠与的情况下登记在某子女名下,在父母死亡后该房产是否应认定为遗产、由众子女共同继承,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批复产生了明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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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042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所有权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35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1,男,1949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2,女,1947年生,住武警上海总队医院。
原告(被上诉人):方某,女,1952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原告(被上诉人):方某1,女,1955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原告(被上诉人):方某2,女,1960年生,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朱某,女,1920年生,住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笠泽路。
委托代理人:程玉玲,女,1945年生,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1,男,1939年生,住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
委托代理人:洪某,女,1966年生,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2,女,1941年生,住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
原告:庄某,女,1951年生,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3,男,1979年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蔡鑫昌(系原告庄某、朱某3共同委托),男,1935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许修春(系以上11名原告共同委托),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女,1928年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11,男,1951年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王某8,女,1955年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9,女,1957年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10,女,1924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王某3,男,1945年生,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告:王某6,男,1949年生,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7,男,1919年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立民(系以上8名被告共同委托),苏州市沧浪区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王某4,男,1929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被告(上诉人):李某,女,1936年生,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王某5,女,1959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慧农,苏州市沧浪区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作新;审判员:袁琴;代理审判员:张文娟。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伟;审判员:蒋琦;代理审判员:林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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