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诉武汉市国营三店农场等所有权纠纷案 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琳 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以确认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向被告行使抵押权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确认拆迁安置所有权优先于抵押权的行使。一审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定了拆迁安置所有权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行使,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本案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在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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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民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武汉市国营三店农场(以下简称三店农场),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
法定代表人:杨某,农场场长。
原告(被上诉人):武汉吴家山台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商管委会),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十二支沟。
法定代表人:王某,管委会主任。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杰,泾河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汉口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558号。
负责人:王某1,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承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东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六支沟107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雷涛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斌;审判员:彭良旗肖曼。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锐;审判员:郭振华邵震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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