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1相邻关系案 容忍限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伟伟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其审理的焦点问题在于受害人此处受害人是指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因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利用不动产而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般为原告。下同。要求加害人此处加害人是指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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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81年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1,男,1960年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1958年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高某1,女,1979年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志东;代理审判员:张英周左文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立新;审判员:汤平;代理审判员:周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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