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西宁金环砂锅天下全宴坊、莫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伊海龙 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较为简单的因公民在餐饮场所就餐时摔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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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再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一审再审原告):许某,女,1971年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代理人:郭瑾、张连军,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一审再审被告):西宁金环砂锅天下全宴坊(以下简称全宴坊),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被上诉人、一审再审被告):莫某,全宴坊投资人。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全宴坊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革命。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柳香芳;代理审判员:赵亮卓玛。
再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爱红;审判员:马秀芬祁丛贵。
一审再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审判员:王立效;代理审判员:伊海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3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5日。
一审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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