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等诉龙某1、龙某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平责任原则中可能性因果关系的确认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

江西省同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终第45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镇 单位: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1.在本案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案件的判案意义
本案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在不能确定被告龙某1、龙某2的行为与死者王某3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双方之间责任分担的问题。在无法确定行为与损害结...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终第45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龙某,女,1962年生,系死者王某3妻子。
原告:王某,男,1987年生,系死者王某3儿子。
原告:王某1,男,1991年生,系死者王某3儿子。
原告:王某2,女,1995年生,系死者王某3女儿。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铭,江西省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某1,女,1954年生,
被告:龙某2,男,1957年生,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光伟江西省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镇;审判员:金可田;人民陪审员:尹国华。
二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忠;代理审判员:彭箭肖永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