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诉北京市朝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74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铭溪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实际上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延迟入住,而该延迟入住是否能适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卖人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所售房屋,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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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137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74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樊某,男,1954年生。
委托代理人:梁鹏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冠儒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娟(一、二审)、杨静(一审),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孙铭溪。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蔚;审判员:史伟;代理审判员:李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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