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无极电气有限公司诉重庆长安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违约金 条款并存 选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599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正孝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1.本案中“加价款”的法律性质认定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若买受方延期付款,从送货之日对应的次月之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起每天每吨加价5元,于实际付款之日确定最终的结算单价”。对该约定如何理解,合议庭存在分歧。少数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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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599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无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重庆长安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陈家馆1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少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李翊。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泽颖;代理审判员:王果唐晓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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