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窦某等及第三人史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合同解释方法与适用规则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和知民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霍全玺 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受到预见能力的制约以及语言文字多义性的影响,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有时并不能充分表达他们所要表示的意思,或就相关重要事项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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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和知民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83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一品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某,男,1980年生。
委托代理人:窦某1,男,1953年生,与窦某系叔侄关系。
被告:窦某2,男,1956年生。
委托代理人:窦某1。与窦某2系兄弟关系。
第三人:史某,男,1957年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志明;代理审判员:霍全玺;人民陪审员:周小钢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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