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郭某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承租房屋从事违反公序良俗活动,可解除合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林蓉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诉争的“租赁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系承租人在承租场所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那么,什么是公序良俗?有关公序良俗的规定有哪些?如何在审判中运用该原则?
1.关于公序良俗
(1)公序良俗的定义以及相关规定。
第一,定义。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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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1950年生。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男,1958年生。
被告(上诉人):张某,女,1973年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胡林蓉。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朝阳;代理审判员:洪德坤章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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