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装饰装修合同 要约的约束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

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3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汤雷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定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旨在订立合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3版,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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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1)白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超装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松,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冬青;人民陪审员:沈伯敏鲁莉萍。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雷;审判员:李飞鸽;代理审判员:付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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