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百色市鑫鑫大酒店有限公司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民再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胜平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因住宿保管的车辆被盗引起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从本案看,百色市鑫鑫大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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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09)右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百中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民再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车辆保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罗某,男,1963年生。
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鑫鑫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申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于飞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梁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荣参;审判员:玉江凌文楼。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福生;审判员:黄春雷杨胜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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