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吴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 证明责任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6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江农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1)鲤民初字第438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1982年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傅绿松、黄文静,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82年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琴声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江农;审判员:王文鑫;人民陪审员:傅灿烽。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蕴真;审判员:庄丽娜谢火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