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尚某1、尚某2与王某、王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受害人特殊体质 事故参与度 赔偿损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飞 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死亡或伤残有时是多方原因造成的,除了交通事故的外伤因素外,还有受害人自身体质、原有疾病等其他原因。本案中受害人张某的死亡结果就是交通事故致伤和其自身病变共同作用的结果。因受害人特殊体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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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尚某(系张某长子),男,1962年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尚某1(系张某长女),女,1966年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尚某2(系张某次子),男,1964年生,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学勤、刘璐,北京中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女,1966年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王某1,男,1957年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582号B座4层。
负责人:王跃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清川、赵伟,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飞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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