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诉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充分履行义务 责任划分 赔偿标准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临高县法律援助处

文书字号:
广东省肇庆铁路运输法院(2012)肇铁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玉龙 单位: 肇庆铁路运输法院
本案的争执点在于铁路方是否已经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方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1.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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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肇庆铁路运输法院(2012)肇铁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男,1971年生,住海南省临高县。
原告:林某1,女,1973年生,住海南省临高县。
原告:林某2,女,1976年生,住址同上。
原告:林某3,男,1977年生,住址同上。
原告:林某4,男,1980年生,住址同上。
原告:林某5,男,1980年生,住址同上。
上述各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青晓,海南省临高县法律援助处主任 。
被告: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口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安监部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肇庆铁路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吴玉龙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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