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邹某诉郑某、北京市御石泉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继承纠纷案 “补办婚姻登记”的限缩解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一中民终字第0309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5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嘉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诉争焦点是是否应当从1999年3月起算徐某与郑某的婚姻效力。
《婚姻法》第八条中关于补办登记的配套法律规定主要是200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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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年石民初字第0455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一中民终字第030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许某,女,1979年生。
委托代理人:刘昆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邹某,男,1988年生。
委托代理人:杰某,男,1963年生。
被告(被上诉人):郑某,女,1961年生。
委托代理人:郭军、吴瑶,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市御石泉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涛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磊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文静;人民陪审员:褚丽毕惠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茂刚;审判员:郭嘉周明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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