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案 非同一顺序的多人监护
法官解说
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是非同一顺序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同时成为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2)房民特字第0438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
3.诉讼双方:
申请人:郭某,男,1955年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吕笑,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女,1951年生,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于筱平,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国玺。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