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津、张某诉张某曼、张某武、张某润法定继承纠纷案 互联网背景下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表达与认定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529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冀东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5名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分别在中国、美国和意大利,已经多年未见面。就本案继承纠纷事宜,5名当事人均通过电子邮件作出各自的意思表示。基于地域限制,各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因此当事人诉讼到法院之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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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0528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52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津,女,1954年生。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53年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晓峰、单红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钱学志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元某。
原告:张某武,男,1955年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晓峰、单红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曼,女,1951年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孔威钧、韩长勇,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孔威钧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见某,男,1951年生。
追加原告:张某润,男,1948年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振中;审判员:孟庆发;代理审判员:李晗。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洁芳;审判员:冀东张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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