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永善和协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用人单位 违约责任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永善县宏宇法律服务所

云南景凤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昭中民二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天华 单位: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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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昭中民二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汉族,1954年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志贵,永善县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某1,男,现年51岁。系原告杨某之弟。
被告(被上诉人):永善和协医院。
代表人:龙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贾伟云南景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天华;审判员:周蒲丰;人民陪审员:刘飞。
二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九华;审判员:杨胜洪;代理审判员:浦红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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