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与华润置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应当如何适用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新领国泰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稚侠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应当如何适用。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在符合已经支付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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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原告:倪某,男,1964年生,北京新领国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辉、杨刚,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号冠华大厦11-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国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大高登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高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5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1948年生,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1968年生,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稚侠;审判员:范清;代理审判员:金曦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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