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诉陈某等债权人撤销权案 明显不合理低价与主观恶意认定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终字第8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5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商红军 单位: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1.如何认定明显不合理低价
(1)税务机关的评估价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成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
税务机关虽然不是法定的评估机构,被告也提出抗辩称计税价格不能作为衡量标准。但本案在判定房屋交易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时,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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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商初字第247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终字第828号。
2.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史某,男,193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吕方达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1,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上诉人):蒋某,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两上诉人一审委托代理人:汪方清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曼龙、张萍,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商红军。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小良;审判员:胡春霞;代理审判员:孙世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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