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天龙星鞋机有限公司诉柳某、上海先一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24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礼俊 单位: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分歧在于本案讼争买卖合同的购买方是谁。在本案的《工矿企业供销合同》上,并没有载明上海先一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名称或者任何字号。该合同上方所记载的“需方”和落款处的“需方合约代表”为“柳龙”,是被告柳某以“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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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325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2499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晋江市天龙星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孙偏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柳某,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柳复荣福建泉州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先一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
法定代表人:柳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志阳;审判员:王清镇;代理审判员:许礼俊。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丽阳;审判员:董耿瑜黄海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日(经院领导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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