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五人诉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亮甲店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均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亮甲店村

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三发草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6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6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锰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刘某等五名原告均系亮甲店村村民,五原告系以亮甲店村委会未履行民主程序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该村委会下属农业服务公司与第三人三发草业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关于村民以未履行民主程序为由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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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615号。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王某、张某、张某1、刘某1,均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亮甲店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波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航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亮甲店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某1,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2,男,该村委会工作人员。
第三人:北京三发草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北京三发草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锰;人民陪审员:闫洪刘凤美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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