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皮·伯纳塑料集团有限公司诉思博维森塑料(广州)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宇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股东会决议是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此,一、二审法院有不同的观点。
一审法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身进行解释,得出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即生效的结论。
而二审法院认为,知情权是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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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云法民三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9号。
2.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艾斯皮·伯纳塑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班牙瓦伦西亚省阿尔达亚市拉约玛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育昌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思博维森塑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竹料红旗路红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刚;人民陪审员:刘莲王向慧。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筱锴;代理审判员:何宇吴春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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