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王某、刘某股权转让案 股东知情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2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颖颖 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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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2)房民初字第234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244号。
2.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女,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上诉人):刘某,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宝侠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颖颖;审判员:白玉环;人民陪审员:董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春华;代理审判员:邹明宇范术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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