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京卫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案 股份回购中主要财产的认定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23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宝乾 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就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的法律依据。本案中,从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审理情况来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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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098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2333号。
2.案由: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薛某,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齐亮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京卫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京卫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扈某,京卫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胜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裴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国红;审判员:杨培红;代理审判员:刘晔。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丽;代理审判员:蒙瑞全奕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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