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钟某1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一中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2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绍锋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条款是关于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词句不一致时的解释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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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1)江民二初字第35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256号。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钟某,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代理人:钟某1,男,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系原告钟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系原告钟某之母。
原告(被上诉人):钟某1,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一中路支行,住所地:南宁市五一中路4-2号丽江村小区商住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松宁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惠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骁;审判员:程文勤;代理审判员:马宇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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