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湖中支行借记卡案 伪卡交易的损失承担
案由:
借记卡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均系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

均系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

中囯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运充 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伪卡交易的认定
本案中,原告苏某主张涉案交易属于伪卡交易,两被告不予确认。关于“法院如何认定克隆卡”的问题,广东省高院民二庭负责人在《南方日报》刊登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以下简称“南方日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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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21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54号。
2.案由:借记卡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苏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熊小薇于直雨均系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于直雨、刘世龙,均系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负责人:刘某,行长。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湖中支行。
负责人:李某,行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蓉某、谦某,均系中囯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区瑞樱;代理审判员:刘宇石丽。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军;审判员:刘满星;代理审判员:刘运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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