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诉刘某、黄某、肖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连带责任保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3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0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卫萍 单位: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问题是连带责任保证前提下,主债权人放弃主张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保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目前,现行法只规定了主债务人放弃物的担保时,其他担保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主要涉及《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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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354号。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35号。
负责人:林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工、陈为国(均系特别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黄某,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肖某,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晖;审判员:王洪应;人民陪审员:李志伟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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