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水荫支行诉梁某、温某、梁某1借款合同案 银行在取得抵押权过程中的审查义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维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条件以及银行在取得抵押权的过程中应如何尽到审查义务均具有研究意义。
1.银行是否应当为撤销的公证书承担不利责任
(1)本案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论
一种意见认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是无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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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4071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93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水荫支行。
负责人:刘某,行长。
被告(上诉人):温某。
被告(上诉人):梁某1。
被告:梁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强;人民陪审员:王震陈仲杰。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维;审判员:莫芳;代理审判员:唐佩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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