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诉黄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案 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3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光卓 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对此存在两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保险人履行保险给付义务时开始起算,因为保险人只有在给付保险赔付时,才取得实体权利,此时应作为其诉讼时效起算点;第二种观点认为,从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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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260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3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
负责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叶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宜军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明亮。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惠;代理审判员:陈光卓王燕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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