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工种变化与保险责任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沈阳维力信人力资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84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石丽君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陈某1从事焊接能否认定其变换了工种。
职业是人们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谋生手段的工作角色。从社会角度看,职业是指劳动者获得的社会角色。劳动者为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可见,只要劳动者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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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465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8487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沈阳维力信人力资源公司员工。
原告(上诉人):南某,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沈阳维力信人力资源公司员工。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泰康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楼。
负责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1,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崔立斌。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慧平;审判员:王占维韩耀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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