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某诉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免责条款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69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硕 单位:
1.“免除责任条款”如何认定
目前,保险合同的条款均含有责任免除章则,就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予以列举,并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载明此种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保险实务中,如果将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条款仅限定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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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312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6918号。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奚某,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宋骁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天平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701-703室。
负责人:皮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蕾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宋硕。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彧;审判员:张丽新;代理审判员:朱英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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