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汇制药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曾某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案由:
发明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湖南康尔佳药业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2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晓军 单位:
1.《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中成药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部分)内科 肝胆 分册》是否构成公开出版物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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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9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215号。
2.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湖南新汇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新汇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唯罗克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达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曾某,男,汉族,湖南康尔佳药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军;代理审判员:王东勇;人民陪审员:毛艾越。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冰;代理审判员:刘晓军袁相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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