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异议复审案 广告语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金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5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戴怡婷 单位:
广告语商标或称口号商标指使用一些广告用语促进消费激发购买的短语和句子。我国《商标法》并未排除广告语作为商标注册。广告语通常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其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包含商标的识别性与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字初第158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509号。
2.案由: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北京金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芮松艳;代理审判员:殷悦;人民陪审员:毛艾越。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莎日娜;代理审判员:戴怡婷周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