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案 驰名商标 跨类保护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东勇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时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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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05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28号。
2.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鹿特丹韦纳455号,3013AL。
法定代表人:乔某,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传淑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施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芮松艳;代理审判员:王东勇;人民陪审员:张中。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甄珂;代理审判员:钟鸣亓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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