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迪桑特诉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发布的信息承担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9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石必胜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今日都市公司在交易信息公开传播前是否应当对团购信息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避风港原则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的信息的知识产权合法性一般不具有事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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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169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969号。
2.案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株式会社迪桑特,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中央区平野町4-2-16。
法定代表人:中某,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琳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今日都市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院C03。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阳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峰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走秀网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4A。
法定代表人: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成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暄;代理审判员:赵立辉王二环。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辉;代理审判员:石必胜陶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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