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燕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行为的定性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16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苏志甫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法院系统对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的首例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本案被评为北京法院201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判断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的行为,属于合理借鉴,还是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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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0681号。
二审调解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1682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薛某,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闻起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华航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燕某,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
被告: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海拍卖公司”)。
委托代理人:桂鹏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政寰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志甫;人民陪审员:席久义刘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刚;代理审判员:杨静韩羽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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