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林某、吴某1执行异议案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的审理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31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曦 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立法上将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案由。虽然两种案由的诉讼提起人不同,但都源生于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也正是以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为前提,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权形成了阻碍...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437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3102号。
2.案由:执行异议之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林银香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谢贤云、吴亚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1,男,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屹;人民陪审员:伍缄许旻。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惠;代理审判员:雷晓琴陈光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