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 执行证书错误能否补正及是否导致不予执行
法官解说
1.本案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有具体的给付内容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本案中,公证机关作出的执行证书确实没有写明应当执行的具体金额,但却标明了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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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执异字第39号。
复议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执复字第562号。
2.案由: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3.诉讼双方
被执行人、不予执行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王华县。
委托代理人:王媛,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不予执行被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北京乾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润林;审判员:薛沈方、蔡立。
复议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立新;代理审判员:张悦、冯更新。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2日。
复议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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