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间接故意、既遂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上字第53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式宽 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存在以下三个较大的争议焦点:第一,张某释放天然气是以自杀为目的,并不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形成,亦不希望爆炸后果发生,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张某后来实施了关闭天然气阀门及开窗通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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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131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上字第5333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雪鹏。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2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白斌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赵小峰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贺贝、刘卫北京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春光;人民陪审员:周海燕凌国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伟;代理审判员:吴海地周维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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