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盗窃案 坦白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付刚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的坦白情节是否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能否减轻处罚。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坦白行为属于上述情形,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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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557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42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劳颖雅。
被告人(上诉人):温某,男,1967年生,汉族,高中文化。2012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江红梅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简扬生;人民陪审员:王丽明潘锋。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平文林;审判员:马健中;代理审判员:刘付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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