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14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7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贾丽英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烤鸭油是否属于“两高一部”发布的《通知》中所指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才构成本罪,而从传统的定罪标...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1432号。
2.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海泉。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凤台县,小学文化。2011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邢丽明、林巍北京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丽英;人民陪审员:孙敏席久义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