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刑终字第4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洪波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斗殴的参与人数一般较多,在发生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哪些行为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往往成为实践中争议的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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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少刑初字第315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刑终字第404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秦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北京市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无业,北京市人。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无业,吉林省柳河县人。2006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09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与原犯抢劫罪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 000元,同年7月3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 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 000元,2010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永民、王冠杰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无业,北京市人。2011年6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波;代理审判员:刘立杰;人民陪审员:吕洪涛。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德云;代理审判员:孙伟刘靖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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