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刑初字第5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琦 单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由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转化为(间接)故意杀人犯罪的特殊案件,主要有三大争议焦点。
1.行为人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模式?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类型,不作为犯罪又分为纯正的不作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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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刑初字第587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峥。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树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金伟;代理审判员:叶琦;人民陪审员:张俊彪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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