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润华鑫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润华鑫通投资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2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小军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本案刑事责任之认定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害人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与正常人不同,其患有冠心病,系特异体质人群。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一般的推搡、厮打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由于被害人的体质特殊,二行为人的上述行为诱发了其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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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277号。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郎申。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润华鑫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车库管理员)。2011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赵爱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朴某,男,1957年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润华鑫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车库管理员)。2011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军;代理审判员:辛祖国李晓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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