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侵占案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金堂县地方税务局

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地方税务局

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终字第2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5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先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被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后,由受害单位提起自诉的案件。本案涉及以下问题:
1.关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涉及单位是否具备侵占案件自诉人资格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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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1)金堂刑初字第328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终字第238号。
2.案由:侵占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四川省金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万能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63年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四川省金堂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系被告人吴某之夫。2011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贺勇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女,1966年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原系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系被告人刘某之妻。2012年2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云升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筱姑;审判员:欧大兴;人民陪审员:陈春莲。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忠;审判员:李和;代理审判员:魏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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