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云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1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聂松 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发展,新类型犯罪越来越多,犯罪的形式及种类趋于多样化,本案便是其中一例。本案经合议庭多次研究且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后经公诉机关抗诉且二审开庭审理后认定行为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案诉争的焦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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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刑初字第42号。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175号。
2.案由:破坏生产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湘、杨欣。
被告人:王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天津云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专员。2011年4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卢光荣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赵帼、于江锟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聂松;代理审判员:张兰津史修金。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雪梅;代理审判员:侯金砖张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5日(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分别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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